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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运物流工厂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1-03-31 16:31:29  浏览次数:

工厂管理条例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1,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管理方针,消除隐患,创建安全文明的服务环境,切实做好各类安全事故的防范措施,维护公司财产安全,保障员工身心健康,特制订本制度。具体须知如下:

       第1条  运输质量

       1、公司需指定专1现场调度与工厂接口,负责与工厂联系《出货单》的领取、签收并依工厂出货安排调配相关车辆、核对应出未出、车辆状况及异常处理等事宜。派驻到工厂工作的人员必须1律佩带工厂规定的有效证件,根据工厂工作人员合理安排积极配合工作。派驻人员(必须为公司员工)需到工厂做备案登记,如有变动请提前1周书面资料告知工厂对口工作人员,且各派驻人员言行及决定必须均可代表公司。

       二、公司车辆进入工厂装货前必须具备防雨设施,顶篷覆盖完好,捆绑严密,覆盖物应完整无破损;车厢内底板应平坦、干净、无泥沙、灰、和水渍等;要求车辆厢体内外保持整洁、厢体内无异味,不得使用装过海鲜、农药、牲畜和汽油等有刺激性气味、有毒之物品的车辆,以免污染工厂产品;运输途中不允许与有毒有害及有刺激性气味的物品拼车装运;公司有责任对其司机进行食品卫生宣导及约束,全力保证工厂产品到达经销商仓库前不受污染。乳酸菌产品运输相关要求:夏季:温度>35℃,17:00以后出货,厢式车内产品距离车顶30cm以上,其他车辆上层使用5cm厚的隔热板;多品项运输:乳酸菌放置于清凉饮料中间及车厢中间位置;35-45℃运输不超过48小时,春秋季:运输车辆有防晒措施;

       三、公司瓶坯运输车辆: 车型需厢式车(展翼车或侧帘车也可),不可与成品混装,必须保持清洁无异味;因工厂货物不能受污染公司应保证防雨设施必须完好清洁、无异味、无破漏;瓶坯码放两层,不能超高码放,空筐返回折叠10层堆码,瓶坯外袋需10个1捆整理摆放。如工厂卸货时发现超高、破损、短少、污染等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公司按瓶胚成本价之1.5倍赔偿工厂损失,且工厂有权拒付当次运费给公司。

       四、公司车辆以及公司相关人员到工厂装货应严格遵守工厂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工厂相关作业流程文明作业,严禁野蛮装卸。工厂有权要求公司车辆在运输过程中顺带搭载纸箱、企划品、广告宣传品、办公单据等,公司同意顺带搭载运输的物品不计费用,并保证按工厂要求送达目的地。运输物品在途中损毁或灭失的(含顺带搭载物品),公司同意以搭载物原价赔偿工厂损失。

       五、公司车辆到达工厂装货地后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在规定区域排队等候装货、卸货及捆车。公司装完货捆绑好后5分钟内要求车辆离开工厂,不得以任何理由逗留。

       六、凡为缩膜包装的产成品,公司必须以厢车或高栏车运输,以免产品运输变形,影响产品品质。公司车辆到厂装货高度不可超过工厂要求的高度。

       七、公司现场调度应向司机宣导按出货单上的货物品种、数量进行清点,如有包装破损的,应要求司机及时与库管联系进行更换,司机确认货物数量、品种无误后在单据上签字;否则因此造成损失由公司无条件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工厂相应损失。

       八、在装卸和运输途中,公司有责任及义务用有效的预防手段保证货物安全完好,防止货物在途中坍塌、雨淋及被盗。运输途中货物的任何缺失、缺少、变质、损坏、污染、误期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工厂相应损失。

       九、工厂有效控制运输质量,未经工厂同意,公司不得与其它运输公司及个人之间私下交换业务或转包给其它运输公司,在紧急情况下为工厂利益临时转托他人运输的,需及时向工厂通报并听从工厂安排处理。否则,工厂有权按每次扣除10%的保证金来追究公司的违约责任,类似情况出现三次及以上的,工厂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全部保证金,如保证金不足赔偿工厂损失的,公司还需负责补足赔偿。

       十、公司若无法在工厂指定时间内安排承运,工厂有权安排其它车队承运,运费差价部分工厂直接扣除公司运费(已开发票)。若运费金额不足,则工厂直接在公司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同时从工厂扣除公司保证金之日起1周内,公司必须补足保证金扣款部分,否则工厂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全部保证金,如保证金不足赔偿工厂损失的,公司还需负责补足赔偿。

       十1、关于冷藏车运输:

       1、公司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车厢内温度必须保持0下10℃,偏差2℃,不得高于0下8℃,车厢清洁无异味,所承运货物不能与非食品的物品或虽为食品但会窜味(如海鲜等)的货物混装。若经测量未到指定温度,公司须赔偿工厂5000元/次;因此造成工厂损失的由公司负责赔偿。

       2、公司运输须按工厂要求承运(单层/双层码放),否则工厂有权拒付此车运费且造成损失由公司承担。公司在装货时应清点数量和检查货物完好性;如有异常状况须当场与工厂相关人员联系确认;否则造成损失由公司承担。

       3、工厂应至少提前12小时通知公司具体装运计划,公司应在工厂要求的指定时间派车到达冷库装货,装货完成后拉至工厂工厂,由工厂工厂品管检查货物外包装和温度监控,确认合格后,公司可运输至工厂指定客户;公司装货出库后须立即通知工厂指定客户,到货前2小时再次通知工厂指定客户以便及时安排人员卸货。

       4、公司应确保证货物安全完好及时到达目的地,若工厂指定客户卸货时发现破损、短少、污染等其它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公司按工厂赔付价赔偿工厂损失。

       5、公司不享有对工厂货物留置权,擅自扣留货物的,视为违约,否则工厂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全部保证金,如保证金不足赔偿工厂损失的,公司还需负责补足赔偿。

       6、运输车辆中需配备温度监控记录仪,进行实时温度监控,并提供监控记录给需求工厂;实施方式:由公司将温度监控记录仪放置于冷藏车内随货物发出,到达需求工厂后,请需求工厂自行导出监控数据。

       十二、TMS(运输管理)系统要求:

       1、公司须使用工厂提供TMS(运输管理)系统对运输车辆进行管理,并实时回传运输信息。

       2、若公司自有的TMS(运输管理)系统,可以满足工厂对运输管理的要求,经评估通过,可与工厂TMS系统对接。

       3、公司在运输过程中,车辆应通过TMS系统监控运输全过程,如运输车辆无法使用系统时,应立即与工厂联系上报原因,若公司车辆未使用TMS系统监控,每车罚款200元。

       第二条  派车装货及到货时间

       1、 公司必须根据工厂要求合理安排车辆的型号与到货时间,实际运作中如有修正,工厂会在第1时间内通知公司,公司必须按照修订后的要求安排运输。如有新增客户,公司发货前需与该新增客户确认要求到货车型及时间。若由于公司不遵守客户的合理要求或者未按工厂要求承运,造成之全部损失由公司负责,但经过工厂书面许可的除外。

       二、车辆到位时间要求

       1、成品运输:

       工厂交接给公司的出货单,公司必须在工厂通知后24小时内派车发货(以“24小时发车率”为准,工厂有特殊要求的除外)。为提升出货效率,减少车辆装货等待时间,公司须均匀派车,工厂在当日14:00前通知公司拿《出货单》,公司必须于次日10:00前派车到达装货地。工厂在当日14:00-18:00内通知公司拿《出货单》,公司必须于次日16:00前派车到达装货地。如因公司原因延迟派车发货,工厂按以下标准对公司进行处罚:以工厂通知公司拿单的日期算起:公司派车发货超过24小时,扣除运费200元/车,以后每迟发24小时,扣款在此前基础上递增200元/车。延迟96小时及以上的,工厂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全部保证金。

       如遇工厂出货瞬间爆量,工厂会参照当期状况,适当放宽出货时间。

       2、瓶坯、空筐运输:

       工厂应至少提前12小时通知公司具体发货计划,公司须在工厂通知后12小时内派车到厂装货。如因公司原因延迟派车装运,工厂将依上述成品运输迟发标准对公司进行处罚,造成工厂停产等损失的,公司还应赔偿工厂的全部损失。瓶胚以及空筐的运回,公司必须在100-300公里8小时内、300-500公里12小时内、500公里外24小时内完成。

       三、车辆到货要求

       公司发货前以及装货出厂后须知会收货方,到货前3小时要再次通知收货方,以便收货方及时安排人员卸货。公司应按工厂《出货单》指定装货/送货地址装货/送货,不得擅自听从客户及工厂营业人员安排的装货/卸货地址装货/送货。若发现公司不按前述要求装货/送货的,工厂有权对公司以参与倒货名义进行处罚:第1次发现,罚款10万元,公司需在处罚通知单下达之日起7日内缴纳罚款;第二次发现,罚款10万元,同时工厂有权取消公司所有线路之承运资格,并扣除公司全部保证金,永不启用。倒货行为的数量界定:100箱以上(含100箱)。公司车队对外必须维护工厂公司形象,若出现临时重大状况(如货物召回、退货等),车队必须全力配合工厂公司,依工厂要求执行。

       四、因公司向工厂《出货单》指定收货人以外的人交付货物,致使工厂不能如期回收货款或有其它款、货损失的,工厂有权追究公司的违约责任,公司应无条件赔付工厂全部损失。

       五、除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外,公司发运车辆车牌号必须与到货车辆1致,严禁公司在途私自调车。如有发现,第1次罚款公司1000元/车;第二次扣除公司10%保证金;第三次工厂有权单方面以通知形式解除合同、取消公司所有线路之承运资格,并扣除公司全部保证金。

       六、车辆在途期限

       1、成品在途时间:

       公司应在工厂规定之标准运输时间内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标准运输时间指:公司车辆从装货完毕出工厂装货地起,400公里内12小时内到货,400公里外24小时内到货。拼车多点卸货的从前1客户卸完起,400公里内12小时内到货,400公里外24小时内到货。如因公司原因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到货(以工厂营业人员及客户异常反馈为准),工厂按以下标准对公司进行处罚;以车辆出工厂装货地算起:以车辆出工厂装货地算起,延迟12小时(400公里以内)/24小时(400公里以外),扣除运费200元/车,以后每延迟12小时,扣款在此前基础上递增200元/车(交通事故或不可抗力原因除外)。延迟96小时及以上的,工厂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全部保证金。

       2、瓶坯、空筐在途时间:

       公司车辆从装货完毕出工厂装货地起,100-300公里8小时内、300-500公里12小时内、500公里外24小时内到货。若因公司责任致使到货时间超过前述到货时间要求,工厂有权扣除公司该车50%-100%的运费,且因此造成的工厂损失由公司负责赔偿。如遇不可抗力或发生其他异常状况,公司须在2小时内通知工厂,由双方协商解决。否则,工厂有权扣除公司该车50%-100%的运费,同时因此造成的工厂损失由公司赔偿。

       七、公司在抵达目的地时,由公司承运司机和工厂客户收货人凭《出货单》对交运货物进行交付盘点后,收货人在《出货单》运输联上签字验收(含到货日期及时间)并加盖康师傅预留收货专用章。

       八、加急出货要求及到货标准

       需要加急出货的,工厂原则上在当日中午14:00前通知公司出货,从通知之时起,公司务必严格按车辆在途期限到货。若因公司原因导致,未能按订单要求保质保量准时到货,造成工厂损失的,工厂有权扣除整车运费,并且公司应赔偿工厂全部损失。        

       第三条  装货及到货异常

       1、 公司在装货、卸货过程中碰到异常状况,必须立即反馈给工厂相关人员解决。

       二、在未取得工厂同意情况下,因公司原因擅自减少《出货单》装货数量或发生甩货,工厂有权扣除公司当次运费及10%的保证金。类似情况出现三次及以上的,工厂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全部保证金,如保证金不足赔偿工厂损失的,公司还需负责补足赔偿。

       三、运输途中或卸货时发生异常状况,公司必须在2小时内电话告之工厂,24小时内形成书面报告,并按工厂的要求及时处理异常及归档。若未及时通知工厂(不可抗力除外),工厂所有损失和公司自有损失全部由公司承担。

       四、公司在运输途中1旦发生交通或其他突发事故,公司应于事故发生起4小时内书面通知工厂,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事态及损失扩大。公司应作好货损及事故记录并应取得相关证明。若公司不及时通知工厂的,工厂有权要求公司承担所有损失。同时因运输事故发生的人、事、物之1切损害赔偿责任均由公司承担,与工厂1概无关。

       五、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或其他突发事故,导致公司无法在规定运输时限内完成配送,公司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天内向工厂以工厂的1阶价格购买同品项数量的产品并负责送至工厂相应客户,该笔运费由公司自行承担。或由公司出面与客户沟通,并赔款给客户,工厂做后续追踪,如未及时解决争议,致使工厂仍接到客户相关投诉,工厂有权直接扣除公司保证金来弥补损失。

       在公司赔偿全部事故损失后,有关货损产品公司务必运回工厂所在地成品库,公司自行承担该笔运费。产品由工厂品保部全检确认,不良品公司同意工厂有权当场报废,产生的1切费用由公司承担。若公司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日内未完成赔偿,工厂有权在第四日自动扣除公司运费(已开发票)中相等的金额转给客户,若运费金额不足,则工厂有权直接在公司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同时从工厂扣除公司保证金之日起1周内,公司必须补足保证金扣款部分。否则,工厂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全部保证金,如保证金不足赔偿工厂损失的,公司还需负责补足赔偿。

       六、遇雨天在途,因公司未做好防雨、防渗漏工作造成工厂产品包装淋湿、客户投诉、要求退换及其他损失的,由公司负责全额赔偿。

       七、各运输区域范围的退货,工厂通知公司后的3天内,公司必须无条件将退货运回。运费按附件《运价明细》执行。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安排,工厂有权将退货品交由其它车队承运,若有运费差额则由公司承担。

       八、非经工厂同意或授权,公司不得擅自为收货方办理本次承运货物及/或工厂其它产品的退货,若公司擅自带回货物,则工厂有权要求公司自行处理;如造成工厂损失的,公司应全部赔偿。

       九、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工厂货物,否则工厂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全部保证金,如保证金不足赔偿工厂损失的,公司还需负责补足赔偿。

       十、公司到货前需与收货方提前预约,如因未预约或未按规定时间及要求到货产生的卸货问题由公司自行承担。

       十1、公司如因运力不足,未能按要求正常出货,则认定为公司运力不足。为保证工厂的正常出货需求,工厂有权单方面启动协运车队承接部分运输任务,差价部分从公司的运费中直接扣除(差价很高涨幅不得高于公司运价的30%)。公司应做好与协运车队的协调配合工作。

       十二、公司运力持续没有改善,工厂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启用备用车队,公司及公司关联单位列入工厂未来招投标黑名单,永不合作

       十三、如公司运力不足,工厂的客户愿意自提的,客户需自提,自提产生的费用由车队承担。

       第四条  考核

       1、详见附件《运输车队考核管理规定》《运输车队考核标准》。

       第六条   调整

       1、 工厂根据考核结果,有权对公司的运输数量和区域做相应的调整。

       二、对于合同期内新增运点运价,以优供货线路距新增客户的很近客户(运价为基础进行议价。运距(百度地图查询很短运距)差异在10%以内的,新增运点价格依照很近客户价格计算。运距(百度地图查询很短运距)差异在10%以上(含)30%以下(含)的,新增运点运价按照很近客户的运价及运距差异率折算。如果没有可供参考的很近客户或运距(百度地图查询很短运距)差异在30%以上的,则按照工厂储运成本分析由工厂与公司重新议价。

       三、工厂提供的预估运量及车型仅供公司议价时作参考。公司同意工厂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运量及车型,公司不得以预估量及车型与实际情况存在偏差为由拒不履行合同。否则工厂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全部保证金,如保证金不足赔偿工厂损失的,公司还需负责补足赔偿。

       四、公司必须配合工厂同方向两个客户的订单拼车出货,运价按照拼车后的合计标箱结算运费。

       五、工厂计重原物料的运输价格与同等区域的工厂成品运输价格等同;工厂其它原物料的运输价格与同等区域的工厂瓶坯运输价格等同。

       六、如遇国家交通法规、政策调整,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达成1致,任何1方均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且无需承担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若公司提出提前解除本合同,则本合同必须在工厂与新的运输车队签订运输合同后方可解除,在此期间,公司同意运价按有利于工厂的方式执行。

       七、公司承运的本合同线路运量在工厂所有线路运量中的占比连续3个月差异30%以上的,需重新议价,双方都需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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